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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21 17:29:48

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一切赌博行为。凡是利用麻将、棋牌、电子游戏机等传统工具或利用互联网、微信、QQ、手机APP等网络工具,进行各种形式赌博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惩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均构成赌博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或参与赌博利润分成,均构成开设赌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通讯、网络支持,或者接送赌客、望风护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放高利贷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犯罪或开设赌场犯罪共犯论处。

五、参与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一)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处罚或者屡教不改的;

(三)国家公职人员赌博的;

(四)引诱、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赌资数额接近刑事立案标准的。

六、对赌博违法犯罪的组织者、为首者、主要参与者,依法从严惩处。

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嫌疑人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收缴。

八、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有涉赌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十、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打击赌博活动,发现有关涉赌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包庇、窝藏违法犯罪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110,0877-8011054

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