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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02 17:38:23

为有效遏制毒品危害,严厉打击种植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罂粟(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壳、粉)等,依法禁绝。

(一)《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2.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予以严格保密,并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或者自行铲除的;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壳、粉)等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 110、0877-8021234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禁毒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