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6 00:00:00
为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步伐,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巩固我区“双创”成果,根据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玉溪市江川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玉江发改〔2021〕50号),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在玉溪市江川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玉溪市江川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玉江发改〔2021〕50号)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计收办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 单位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1 |
居民住户 (含暂住人口) |
户/月 |
居民住户 |
12.00 |
|
2 |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
人/月 |
办公场所使用单位 |
3.00 |
办公场所开展服务业经营的,对应相关标准收取 |
3 |
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不含内部食堂) |
桶 |
经营方 |
24.00 |
每桶容量240L |
4 |
饮食店、内部食堂等餐饮类 |
平方米/月 |
经营方 |
1.50 |
100㎡以内(含100㎡) |
1.30 |
101㎡至300㎡部分 |
||||
1.10 |
301㎡至1000㎡部分 |
||||
0.90 |
超过1001㎡部分 |
||||
5 |
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住宿类 |
床/月 |
经营方 |
3.50 |
|
6 |
店铺、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场所
|
平方米/月 |
经营方 |
0.65 |
100㎡以内(含100㎡) |
0.55 |
101㎡至300㎡部分 |
||||
0.45 |
301㎡至1000㎡部分 |
||||
0.35 |
1001㎡至3000㎡部分 |
||||
0.25 |
3001㎡至5000㎡部分 |
||||
0.15 |
超过5001㎡部分 |
||||
7 |
临时性摊点 |
平方米/日 |
市场管理方 |
2.00 |
饮食类 |
1.00 |
其他类 |
三、优惠政策
对残疾等级一级与二级、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对象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采取委托代收和直接收取的方式进行征收。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