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5 21:00:17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场所
(一)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区域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粮食存储地、建材市场等重点消防单位。
(三)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商场、超市、便利店、影剧院、商业街、集贸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五)车站、公交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中心城区人流、车辆等交通繁忙的路域和广场。
(六)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居民小区楼道等建筑物内。
(七)山林、公园、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水库、坝塘、河道、湿地、绿化地带和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相关要求
(一)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不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燃放的,必须提前五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创文、创卫和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在春节期间呼吸上清晰、干净的空气,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继续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热线:110、0877—8011844。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