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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严厉打击星云湖封湖禁渔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15:44:18

  为切实保护星云湖水生态环境,全力保护星云湖渔业资源,自2022年9月1日起,严厉打击在星云湖水域违法违规偷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关于2020年星云湖封湖禁渔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厉打击在星云湖水域电鱼、炸鱼、毒鱼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使用船只、轮胎、泡沫筏子等工具在星云湖水域进行偷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在星云湖水域游泳偷捕、团伙偷捕行为,首要份子、骨干成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严厉打击用简易浮动设备入湖,一经发现,由行政机关根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条款(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限处罚;

  5、两年以内,在星云湖水域非法捕捞三次以上(含三次),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6、禁止携带、放置任何捕捞工具在一级保护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没收;

  7、严厉打击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加工、贩运星云湖水产品,一经发现,依法没收;

  8、在星云湖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严厉打击以辱骂、攻击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一旦发生,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特此通告

  报警电话:110    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 6186999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