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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4-14 11:50:39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江川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 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以下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并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野外用火;

  (三)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不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六、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