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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3-12-14 00:00:00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本轮玉溪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2024年5月31日为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划定防火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擅自进行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各级森防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不落实、火情隐瞒不报、组织扑救不得力、整改不到位等导致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地要依法加强对高火险区巡护管控,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应急准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挥机构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各级防灭火队伍落实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等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备齐备全物资,充分做好应急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市长:江华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