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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03-02 00:00:00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江川区辖区范围内除城镇、村庄以外的区域。

  以下区域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一)星云街道大麻栗树区域;

  (二)宁海街道老尖山、雨西摆区域;

  (三)江城镇梁王山、谷堆山、北山区域;

  (四)前卫镇小尖山区域;

  (五)九溪镇罗合白、放马沟区域;

  (六)雄关乡白石岩、窑房区域;

  (七)安化彝族乡双坝水库、仙山庙区域。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含)以上,高火险区域采取封山管理措施。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封山区域内,除巡护人员、驻林区内的单位、居民外,其他车辆和人员禁止进入封山区域;

  (二)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禁止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的野外用火;

  (五)禁止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头等火种;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77—8033285。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来源:江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