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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玉溪近年森林火灾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4-03-09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故意纵火烧毁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七 白某某蓄意纵火案

  2012年3月23日,元江县洼垤乡青年白某某酒后向公路上方连续点了6把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60余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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