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7 00:00:00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格履行未成年人家校社协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做好对在校学生和子女的教育监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不得放任适龄未成年人随意离校、失学、辍学。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陪侍、流浪乞讨、沉迷网络或者欺凌他人。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KTV、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不得妨碍阻挠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或者放任不管。
不得虐待、遗弃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
宾馆、酒店(含电竞酒店)、招待所、客栈、民宿、洗浴中心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
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三、依法严格限制和招用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建立文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于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
经营商户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经营商户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七、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任何成年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便利。汽车租赁商户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标志,建立租车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八、限制出租车、网约车行业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区县
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在单独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区县时,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将询问情况记录备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若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严禁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少年儿童读物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诱导教唆犯罪、淫秽色情、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严禁租售、提供夹杂“黄暴毒”及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少年儿童读物。禁止制售含反动、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非法出版物,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出租、寄存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上网产品。
十、禁止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
物品零售、物品回收及典当寄售行业要加强日常登记管理,向未成年人收购相关物品时,要对出售物品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禁止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如发现可疑物品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
十一、严禁招录未成年人就业
任何单位和市场主体都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高危行业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二、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不加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有关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视频、图片等信息。如发现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可责令发布者删除信息。
十三、严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不得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依法严惩。
十四、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馆业(电竞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五、依法严格执行入职查询制度
负有教育、医疗、培训、救助、看护等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定期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及时解聘。
十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出版、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十七、全力做好涉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管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严禁骑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上路;严禁将机动车交由未成年人驾驶;接送学生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使用“三无车”(无车牌、无行驶证、无保险)车辆、农用车以及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要求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员超载接送学生。
十八、全力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
监护人、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六不”教育: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未成年人不擅自下水施救。
十九、全力做好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常态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主题教育等活动;加强与政法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强化联动,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好“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专题法治课;持续推动“妇联+教体+检察”女童保护防性侵项目,着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二十、严格执行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烟草专卖、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对辖区内酒店(电竞酒店)、旅馆、KTV、酒吧、慢摇吧、网吧等场所及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行业开展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相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全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
区委政法委:0877—8011703
区委网信办:0877—8011222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110
区人民法院:0877—8035187
区人民检察院:12309 0877—6246620
区司法局:0877—8011812
区教体局:0877—8011799
区民政局:0877—8015757
区卫健局:0877—6161485
区人社局:0877—8017429
区市场监管局:12315 0877—8011293
区文旅局:0877—6246600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77—8034543
区烟草专卖局:0877—8036196
平安江川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