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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宾馆违反未成年人入住规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11-07

  澄江市公安局严格执行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工作要求,持续强化辖区旅馆业日常监管,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日,澄江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董某、石某、丁某分别在两家宾馆入住,其中丁某属于未成年人,两家宾馆均未对丁某信息进行查验,也未按照规定上报丁某信息,以及对同住人员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澄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分别给予两家宾馆责令停业整顿30天、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讯员 华江涛)


编辑:李林涛   审核:陈超